茶陵宣判一起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案 多人获刑被追缴违法所得
2024-10-25 08:23:2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刘凤 | 点击量:11129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刘凤)10月21日,茶陵县人民法院采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与量刑建议,宣判了一起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多人获刑。

今年1月11日,虎踞镇龙新村村民谭某在山场上发现自家养的山羊被锯齿弹簧猎套死死咬住了,于是报了警。经警方查证,张某琪、陈某林等人利用火铳、捕猎夹、捕蛇网等狩猎工具,多次结伙在茶陵县、攸县各乡村的山林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达十几种,数量达2000余只(头、条),总重量超500公斤。将狩猎所获的野生动物销售给段某正等人,段某正等人再转手销往陈某香、雷某平等人所经营的店铺、饭店,涉案价值达50余万元。今年6月14日,1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检察院以张某琪、董某亮非法狩猎罪,段某正、陈某武等人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段某正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对被告人陈某林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对被告人汤某年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对被告人阳某平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对被告人董某亮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对被告人陈某武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对被告人谭某平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对被告人雷某平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不同意对张某琪适用社区矫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不适用缓刑。另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于未退缴到位的希望法庭依法予以追缴。对于退缴金额超过认定的获利金额的,依法将超出数额予以返还。

责编:刘惠明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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